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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案例
“7.16”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爆炸事故
发布时间:2020-09-04 11:59:28     来源:原创     作者:中国应急服务网

 

“7.16”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爆炸事故

 

 

一、事件简述

  2015年7月16日7时39分,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科技公司”)液化烃球罐在倒罐作业时发生泄漏着火,引起爆炸,在事故救援过程中造成2名消防队员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12万元。

二、事件属性

事件时间

2015年7月16日7时39分

事件发生地点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事件类别

事故灾难

二级类别

危化品泄露、爆炸

事件级别

较大事件

事件危害程度

2名消防队员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12万元

涉及部门

消防、质监、应急、环保、医疗

三、事故发生经过

  应石大科技公司申请,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日照分院从2015年2月份开始,陆续对液化烃球罐区的12个球罐进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至事故发生前,已完成7#罐和9#罐之外的其它10个球罐的检验。为了对7#罐进行检测,采取经7#球罐底部注水线向罐内注水加压,同时满罐存水的6#罐通过罐底脱水线连接临时消防水带向罐区排水井排水,7#罐内液化石油气通过罐顶低压瓦斯放空线导入6#罐的方法,将7#罐内的液化石油气倒入6#罐。倒罐作业前,311罐区在用球罐安全阀的前后手阀、球罐根部阀处于关闭状态,低压液化气排火炬总管加盲板隔断。倒罐作业过程中,当班人员每小时进行巡检,最后一次巡检时间为16日上午7时27分。倒罐作业的同时,两名外来施工女工在7#罐的脚手架上从事刷清漆剂作业。7时37分38秒,连接6#罐底脱水线的排水消防水带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消防水带在地面上浮起,且越来越高;7时38分24秒,消防水带呈“甩龙”状剧烈舞动;7时39分20秒,发生爆燃;9时16分,6#罐和相邻的8#罐底部区域发生爆炸;9时27分15秒,8#罐发生罐体撕裂并爆炸;9时37分56秒,6#罐发生爆炸飞出,现场形成蘑菇云爆炸,并导致2#罐和4#罐倒塌,2#罐和7#罐着火,多罐及罐区上下管线、管廊支架等设备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第一次爆炸发生后,救援指挥部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制定维持稳定燃烧的救援方案。7月17日7点24分左右,现场救援人员关闭最后一处着火点7#罐顶部磁翻板液面计的母管阀门后,罐区明火全部熄燃。

四、事故救援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时,最先发现泄漏起火的是7#罐进行刷漆作业的两名外来施工女工,2人迅速向东北方向安全撤离。企业当班人员发现火情后,立即向车间值班人员报告,值班人员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安排值班人员将消防水提压喷淋,并向企业值班人员、企业领导报告。约7时43分,石大科技公司消防队出动消防车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实施救援。车间值班人员和当班操作工人启动消防水泵对7#、9#、11#罐实施喷淋冷却,但水泵因跳闸停止工作,造成水压不足,只有11#罐喷水;经调整后,消防水泵重新启动,喷淋冷却系统重新运行。8点40分左右,车间设备管理员抽出311罐区界区瓦斯线总管上的盲板,开启界区阀门,试图点燃火炬,可能因界区阀开启程度不够,火炬没有点燃。欲再次开阀时,罐区发生第一次爆炸,操作人员随即进行紧急撤离。

(二)应急救援情况。

  市、区两级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区两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现场处置专家组,研究确定救援方案,组织疏散相关人员。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四级火警响应预案,调派9个消防中队、32辆消防车、215名官兵以及7个企业专职消防队、13辆消防车、78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并请求省消防总队调集青岛、临沂、济南、东营、连云港等周边地区救援力量增援。从7时43分开始,石大科技公司及市、区消防队和周边6家企业消防队陆续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根据现场火势发展情况,为保证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指挥部研究确定撤出现场救援力量,随后相邻8#罐和6#罐相继发生爆炸。现场指挥部迁至火灾现场3000米外,再次召开会议,研究确定了维持稳定燃烧、确保人员安全的处置方案,制定了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方案,并安排无人机及两组人员进一步侦察。16日14时左右,火势减小后,消防人员进入现场,持续对罐区进行喷水降温,避免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余料处置情况。

  7月18日,日照市政府专门成立现场处置工作组,下设质监、消防、环保、安全保卫、企业应急处置5个专业小组,并邀请兰州石化、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洛阳石化等单位的9位专家成立专家组,提供现场处置技术支持。经过现场处置工作组和专家多次现场勘察及会议讨论审核,于7月27日确定了《“7•16”事故后液态烃储罐余料处置方案》,制定了科学的处置措施,并编制了19个配套专项方案。余料处置工作从8月6日开始,处置过程中实行全岗位、全过程、全天候现场监护,至8月18日,总计1100吨余料已全部处置完毕。

五、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石大科技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在救援过程中造成2名消防队员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12万元。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石大科技公司在进行倒罐作业过程中,违规采取注水倒罐置换的方法,且在切水过程中无人现场值守,致使液化石油气在水排完后从排水口泄出,泄漏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放电或消防水带剧烈舞动金属接口及捆绑铁丝与设备或管道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爆燃。违规倒罐、无人监守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厂区没有仪表风,气动阀临时改为手动操作并关闭了6#罐的根部手阀,事故发生后储罐周边火势较大,不能进入现场打开根部手阀、紧急切断阀和注水线气动阀,无法通过向6#罐注水的方式阻止液化石油气继续排出;罐顶安全阀前后手动阀关闭,瓦斯放空线总管在液化烃罐区界区处加盲板隔离,无法通过火炬系统对液化石油气进行安全泄放。重要安全防范措施无法正常使用,是导致本次事故后果扩大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严重违反石油石化企业“人工切水操作不得离人”的明确规定,切水作业过程中无人在现场实时监护,排净水后液化气泄漏时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

  (2)企业违规将罐区在用球罐安全阀的前后手阀、球罐根部阀关闭,将低压液化气排火炬总管加盲板隔断。

  (3)通过罐顶部低压液化气管线,采用倒出罐注水加压、倒入罐切水卸压的方式进行倒罐操作,存在很大安全风险,企业没有制定倒罐操作规程,未对作业过程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没有安全作业方案,没有进行风险辨识。

  (4)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控,球罐区自动化控制设施不完善,仅具备远传显示功能,不能实现自动化控制;紧急切断阀因工厂停仪表风改为手动,失去安全功效。

  (5)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项目,2014年10月取得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前属非法生产。

  (6)操作人员未取得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属无证上岗。

  (7)安全培训不到位,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操作人员刚刚从装卸站区转岗到球罐区工作,未经转岗培训,岗位技能不足。

  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

  作为石大科技公司的主管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对企业监管不到位,校企管理体制不顺,企业产业管理、干部管理混乱;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宣传教育不力,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

  3、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日照市岚山区安监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未组织对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企业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管和执法监察不力,未发现事故罐区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发现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对事故企业未制定倒罐方案、未进行风险辨识、违反操作规程等问题失察;日常执法监察重程序、轻结果,对企业非法生产未依法查处;对执法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不高。

  (2)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对企业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企业停产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及运行情况监管不力;监督检查重程序、轻实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检查不到位,对企业非法生产未依法查处;对安全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察人员力量不足,监督检查能力不强。

  (3)日照市岚山区经信局“管行业必管安全”意识不够强,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罐区违规操作、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和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缺失等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指导事故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企业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操作人员未经转岗培训问题失察。

  (4)日照市岚山区化工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的要求不到位,履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工作重部署、轻落实,到事故企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罐区安全隐患失察;配合有关部门安全8 生产专项督查及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不到位。

  4、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政府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量薄弱,专业机构、人员缺乏,现有人员能力不足;配合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力,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2)日照市岚山区政府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能力不强;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虎山镇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未组织对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企业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管和执法监察不力,未发现事故罐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石大科技公司“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强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要提高事故预防能力,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彻底排查治理隐患。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不断强化安全监管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切实加强液化烃罐区的安全管理。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禁令》(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4号),全面加强液化烃罐区安全管理工作。一是高度重视液化烃罐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配置,加强培训,提高罐区从业人员的能力。二是液化烃罐区作业应实行“双人操作”,一人作业、一人监护。除常规的工艺操作和巡检外,凡进入罐区进行的一切作业活动,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安排专人全程进行安全监护。三是严禁采用注水加压方式对液化烃进行倒罐置换作业。倒罐作业应采取氮气置换,机泵倒罐工艺。倒入空罐必须事先采用氮气置换,并经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可倒入。四是液化烃球罐切水作业必须坚持“阀开不离人”,做到“三不切水”,即夜间不切水,大雾天不切水,雷、暴雨天不切水。五是石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装置停工期间,必须保证液化烃罐区安全运行所需要的仪表风、氮气、蒸汽等公用工程的稳定供应,相关安全设施必须完好、有效。对于盛有物料的装置罐区中的作业要升级管理,建立逐级审批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变更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落实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变更管理。当工艺、设备、设施需要发生变更时,要严格履行变更程序,编制变更方案,明确相关责任,组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按照要求严格审批。变更实施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明确变更原因及变更前后的情况对比,告知工作人员工作场所或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严禁违规使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不得采用加盲板、关阀门等方式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隔断,确保其发挥正常功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四)加大对“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突出抓好泄漏后呈气态的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化学品、大型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毗邻城乡人口密集区的化工企业安全监管。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监测监控、报警联锁和控制设施措施,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运行。要深入开展危化品储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大检查务必要做到不漏一企、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求实效。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期间,储罐区存有物料的,一律按照正常生产实施监管。

(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要针对本地区化工行业快速发展的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增加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要提高事故预防能力,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采取“四不两直”、交叉检查、异地执法等形式开展执法检查,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要提高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能力,对发生的事故严肃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对发现事故隐患且不及时整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